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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青岛)保卫处电动消防车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29     作者:     点击数:


为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快速应对和扑灭初期火灾,充分发挥消防车功能,确保车辆、人员时刻处于备勤状态,提高出警、求助的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  驾驶员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校区内交通管理规定,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应驾驶证件,严格按照驾驶操作规程操作,保证行车安全。

2、除保卫处特定驾驶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严禁私自驾驶车辆进行无关活动。

3、爱护车辆装备,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辆器材无损坏丢失,如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维修并通知上级负责人。

4、当发生火灾或紧急情况时,指定驾驶员应马上启动车辆,做好战斗准备。

5、严禁使用消防车辆做与消防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消防车辆管理制度

1、严禁无关人员驾驶操作消防车辆,不得随意动用车上水泵等设备。

2、消防车专车专用,随车配备的装备严禁转借和挪用。

3、消防车使用后应及时、认真检查,回复备勤状态。

4、消防车辆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他用。

5、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援,必须经保卫处领导批准。

6、保证每月完成一次消防出车演练,认真做好消防车出车及训练登记,定期对消防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三、消防车管理规定自20177月开始执行。

                    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保卫处

20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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