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山大党综字〔2010〕4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建设指挥部公车使用管理办法》(山大青校建综字〔2014〕2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建设指挥部驾驶员管理办法》(山大青校建综字〔2014〕3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处内应急车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使用应急车辆,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急车辆
为满足学校保卫工作需要,经学校安排,2016年1月份开始,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保卫处配置使用一部应急指挥车辆,车牌号为鲁AS371D。车辆实行专人管理,由处内安排一名车辆负责人统一调度。
二、应急车辆使用范围
应急指挥车辆主要用于校区内处置突发事件时现场观察、指挥,日常巡察校区,保卫处外部工作需要(包括上级单位要求的各类资料报送和紧急情况下在青岛市辖区内接送相关人员等)。
三、应急指挥车辆管理
1.应急指挥车辆用于校区内安保任务、因公出车等任务,因工作需要应急指挥车辆不能满足使用时,可以向处领导申请安排其他车辆。
2. 应急指挥车辆实行分级管理。日常使用由保卫处安排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车辆负责人不在校区或暂时离岗时,应及时指定人员进行管理。除正在执行应急任务,应急指挥车辆应随时听候管理调度。公务事宜原则上不安排私有车辆。
3.应急指挥车辆应停放在校园固定位置,车辆负责人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随时做好出车准备。
4. 应急指挥车辆实行派车登记、出车记录制度。处内工作人员未接到派车任务时不准出车,用车人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后,做好登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5.根据保卫处职能工作的特点,为保证快速及时处理各类事件,允许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
6.车辆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远距离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
四、应急指挥车辆维修、保养、加油及年审、保险
1. 应急指挥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由车辆负责人申请,经处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2.应急指挥车辆要按照车辆的技术保养程序进行例行保养,由车辆负责人到指定的维修站(厂)进行车辆的保养。
3.应急指挥车辆市内行车时,原则上到指定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处领导同意才可到非指定加油站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4.应急指挥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由车辆负责人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急指挥车辆驾驶员管理
1.车辆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文明驾驶。
2.严禁酒后、身体不适、疲劳等情况下驾驶车辆,严禁驾驶与驾驶证核准驾驶车型不符的车辆。
六、其他
1.应急指挥车辆禁止私用。因非公务事宜或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与车辆有关的所有损失,均由有关责任人承担,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2.对保卫处应急指挥车使用管理,以及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情况,全处干部、职工有权进行监督。
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保卫处
2017年12月修改